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城乡供需 > 日常供需 > 寻人寻物 > 正文
    购物车
    0

    华山遇害女孩家属向景区索赔300万,是讹诈还是合理诉求?

    鲁安新华     2019-09-15 09:42:41     浏览:15    回复:0    点赞:5
    发帖人:鲁安新华
    级 别
    贡献值
    免费发布 注册会员 点击查看电话号码



    导读:中秋佳节,即使是在外奔波忙碌的游子,也会早早地买张回家的票,一家人围坐在饭桌上其乐融融......作为历史悠久的传统节日,中秋节被赋予的还有那一层淡淡的人情味。同时,中秋节也是法定节假日,相信不少家庭已经收拾好大包小裹,准备全体出动旅游,去看看祖国的大好河山。如今高速发展的时代,旅游不再是少数人的专利,人人都是徐霞客、郦道元,足迹踏遍全国各地的景点。一家人出去旅游是增进感情的方式,旅游是为了散心,而不是憋一肚子气,开开心心最重要,切莫因小失大。旅游首先要注意的是安全问题,像故宫、泰山等著名景点人潮拥挤现象严重,稍不留神就会遗落东西,丢东西事小,更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9月13日,一则关于单身女子华山遇害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27岁深圳女孩7月份独自到华山游玩遇害,嫌疑男子投案称其抢劫后杀人。9月12日,遇害女孩代理律师称,尸检报告通过DNA技术发现,死者生前被凶手强奸,“有抢劫、强奸、杀人抛尸的行为,作案时间较长”。凶手通过逃票进入景区,家属认为景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索赔300万,景区回应“不符法律规定”。



    延伸 · 回顾

    警方通报女子华山遇害案:28岁男子投案称抢劫杀人

    陕西省华阴市公安局7月24日发布关于“7.16”案件情况的通报称,7月19日9时许,该局接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通报:其辖区28岁男子杨某某投案称,前几天在仙峪景区内偶遇一单身女子,杨某某抢走该女子手机等财物并将其杀害。

    女子华山游疑遭90后劫杀 家属拒收赔偿望凶手偿命

    7月16日,深圳市坪山区的彭女士坐动车来到陕西渭南华阴市华山风景区游玩。

    7月19日,家属接到华阴警方电话,才得知彭女士已经遇害,立即赶往华阴处理后事。郭先生说:“我和她的家人现在都在华阴,我们都在急切地等待警方破案的消息。”

    7月23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华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了解到,警方已控制了一名甘肃天水籍男子,并据其初步交代,找到了遇害者彭女士的遗体,警方初步怀疑是劫财作案。目前,华阴警方正押解疑犯返回陕西途中,详细案情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回顾



    女子独自到华山游玩被杀害 家属向景区索赔300万

    华山遇害女孩家属向景区索赔300万,是 讹诈 还是合理诉求




    2019年7月,27岁深圳女孩独自到华山游玩遇害。警方通报,嫌疑男子投案称对女孩进行抢劫后将其杀害。律师表示,因凶手逃票进入景区、案发地离景区门口很近、监控设施不到位等,家属认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目前已向景区索赔300万。


    女孩在华山遇害 景区回应家属索赔:不符法律规定


    2019年7月,深圳女孩独自到华山游玩被抢劫后杀害。家属认为景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索赔。景区表示,作为5A景区符合相应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标准;不是侵权责任的直接主体,案件相关责任未明确前,要求赔偿不符法律规定。

    这样的后续,也令网友众说纷纭。新浪微博上发起的一项1.3万人参与的投票显示,认为景区无需担责的网友为2924票,占比21.9%;认为景区需担责的4754票,占比35.6%,还有占比40%左右的投票者认为景区是否担责要看具体情况。

    从网友阐述的观点来看,主张景区需担责者认为华山是收费景区,对买票进入的受害女孩理应承担一定的人身安全保护责任;凶手是逃票进去的,这属于景区疏漏、管理不当,理应承担相关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双方可以协商。主张景区无需担责的网友中,更多则是类似“给大海加个盖子,一样的道理”“明儿焊个铁笼子,把华山扣住,安全。”“死了人就该得到点什么系列?开口就是300万?讹诈……”这样的情绪性评论,即认为景区不可能事无巨细堵掉每一个疏漏,进入景区的成年人出现意外情况不应怪景区等。

    目前已经披露的信息称案发地离景区门口很近、监控设施不到位,这也成为家属索赔的主要原因之一。记者查阅华山风景名胜区的官方微博发现,该账号每隔几天就会发布一组内容为“华山景区今日监控实拍”的图片,实时展示当日景区内部分监控点的客流情况,这与有网友认为华山险峻、不适合装大量监控设施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

    华山官方微博平时发布的监控实拍画面

    【律师:景区应承担一定责任,300万赔偿难兑现】

    游客在景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损害结果发生的,景区究竟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对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姝认为,游客购买景区门票其实就是与景区的旅游管理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游管理者有义务保障游客在景区内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不仅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更是一项法定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深圳女孩华山景区遇害事件中,游客是在华山景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权、健康权及生命权受到侵害,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综合判断进行赔偿。如有证据证明华山旅游管理者因监管不严使得凶手逃票入园、监控设施不到位等安全保障存在过错,女孩家属有权要求景区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女孩家属300万元的索赔金额是否恰当,姚姝律师表示,赔偿项目和额度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对照。基于案件事实以及法院综合裁量,对于赔偿金额根据旅游管理者及各方过错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中原告家属提出300万的赔偿诉请,恐难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点击查看电话号码
    打赏捐赠
    5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