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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发文,宅基地有变!

    黄河桥     2020-01-27 10:17:40     浏览:11    回复:0    点赞:4
    发帖人:黄河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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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发文,宅基地有变!又面临新机遇,农民要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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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发文了

    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这意味着大家的宅基地升值潜力变大了

    而且进城落户后

    农村的宅基地还能有偿退出哦!

    农村有地有房的恭喜!中央发文了!农村宅基地的好政策来了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通知》表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通知》还表示,要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这项《通知》具体讲了什么呢

    小编先带大家看几点重要的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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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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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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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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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宅基地基础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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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

    关于农村宅基地大家了解多少呢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个常见问题

    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

    1.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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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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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农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4.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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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6. 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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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8. 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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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

    随着宅基地制度的改革

    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

    无疑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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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村会不会撤村建居

    一、农村撤村建居势不可挡:花几千万给几户人家修村村通太浪费了!

    撤村建居(合村并镇)在有些地方叫做行政村(社区)规模调整优化,这只叫法以浙江江苏地区为主,但说的都是一回事,就是要合村、撤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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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也没有什么产业的偏远空心村,存在的成本太高,你说搞个村村通吧,花了几千万就给几乎人家修,的确是浪费。有这个钱直接给这几户人家,早脱贫致富了。

    其实,合村并镇、村社规模调整早就列入中央的工作议程,成为中央解决农村问题的重要政策选项。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了哪些村庄需要撤并:对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可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生态宜居搬迁、农村集聚发展搬迁等方式,实施村庄搬迁撤并。

    2019年6月5日,农业农村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指出,农村人口向城镇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对于空心村要探索网格化管理方式,加强群众联系。通过行政办法和经济激励等措施鼓励空心村剩余人口向中心村转移。

    合村并镇、村社规模优化,已经在全国快速推进。

    二、村庄撤并条件各不相同:有些省市户籍人口小于600的村庄一律撤并

    很多农民都关心自己的村庄是不是要撤并,这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比如如果早知道村庄要撤并,农民可能就不翻盖新房了,否则盖了又搬迁,白折腾浪费。

    各地撤并村庄的条件稍有差别,撤并村庄的规模也从20%-50%不等。以浙江温州为例,目标是全市行政村数量减少30%左右,从5787个减少到到3660个,全市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工作在2019年6月底已经完成。

    多数地区撤并村庄的条件都是通过综合户籍人口、地理位置、历史渊源、产业布局、发展水平等几个因素来综合衡量的。

    以人口为例:浙江温州农村户籍平均1200人,撤并标准上,瓯海区规定山区户籍人口600人以上,常住人口300人以上,可不纳入村社规模调整范围。而江苏兴化的标准是:人口规模500户以下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尤其是集体经济不强、村级组织涣散、村级基本公共服务活动场所配备不全的作为重点,原则上就近合并。

    人口并不是唯一撤并条件,如果人口少但村庄很有特色,也有可能被保留下来!

    三、农村最关心又没人给说明白:村庄撤并的3个关键问题解答

    1、村庄撤并有两种方式:并村建新村和村改社区

    一类是并村建新村:按照“地域相近、人文相通、血缘相亲、产业相融”原则,综合考虑户籍(常住)人口、地理位置、历史渊源、产业特点、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做大集镇村、做强中心村、以强带弱、以富带贫、产业发展、抱团发展等形式,科学合理推进并村工作。另一类是村改社区:主要以完成城中村改造的村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施策,通过一村建一社区、多村建一社区、并入就近社区、融入社区等方式, 开展村改社区工作。

    2、村(社区)规模调整后对空置村干部怎么办?有过渡期,待遇不变!

    通过建立新村(社区)党组织、新村(社区)融合发展中心、新村村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和新村社务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共青团、妇联等配套组织,让原村(社区)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进入这些组织,继续为村(社区)工作。明确规定,在过渡期,村(社区)干部考核合格的,现有的相关待遇保持不变。

    3、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过程中如何确保村民利益不受损害?

    制订了村社规模调整的“六不变三优先”政策。“六不变”,即土地(林地)承包关系不变,原各村各项结对扶持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原则上保持不变,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的投入和受益范围不变,已签订的各类有效经济合同不变,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不变,已安排的各类扶贫资金和帮扶项目的享受对象范围不变。“三优先”,即农村扶持项目资金优先考虑;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优先安排;新村(社区)规划优先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大原则是这样,每个地方的政策细则稍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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