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网通总站 鲁安村 717567.nync.com 欢迎您!
全社会都应积极倡导
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气
刚刚过去的重阳节是中国的传统节日。
我国传统典籍《易经》中把“九”定为“阳数”,九月九日两九相重,日月并阳,所以叫“重阳”。又因为“九九”谐音是“久久”,有长久之意,所以常在此日祭祖、敬老,因而重阳节在民间叫做“老人节”、“敬老节”,如今也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老年节”。这个具有浓浓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意味的节日,重要意义之一就是唤起整个社会尊老敬老、践行孝道。
曾经一首《常回家看看》唱暖了多少人的心,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今天,买吃的、送穿的、出门旅游……子女安排好老年人这些基本的物质奉养不是难事,但现在老年人对情感生活的要求更多于物质生活的要求,他们更希望的孝行是看到儿孙的笑脸、得到子女的陪伴。必要的物质尽孝还是要有的,但今天尽孝要更加注重对老年人的心理关怀和情感陪伴,发自晚辈真心、走进老人内心的孝行才是最能打动人、最具美感的孝心表达,常回家看看,“帮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帮妈妈洗洗筷子刷刷碗”,是重阳节给老人最好的节日礼物。敬老与孝老虽是重阳节的“标配”,但却不能沦为节日的“专属”,不仅节日要有孝行,更应在日常尽孝道,即便是一个电话、一场餐叙、一次搀扶,都是敬老之德、反哺之孝的美好诠释。
每一位年轻人都是老人用曾经的青春与爱哺育长大,每一位老人都从年轻走过,敬老其实就是敬未来的自己,因为人都有老的那一天,这是不能违背的自然规律。要常怀一颗诚挚的感恩之心,让重阳节蕴含的孝善、感恩等思想和情感深入人心、代代相传,滋润我们的道德之根,涵养我们的精神家园。
文化是根,文化是魂。重阳节是一个承载着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美德的节日,其中蕴含的传统、内涵和价值更应为年轻人所真正认知并深深铭记。过好重阳节,感悟节日文化,做一个知来路、走正路的人,当一个知感恩、懂回报的新时代奋斗者。
敬老、养老、助老
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全社会都应积极倡导
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气
关于老年人的赡养问题
您了解多少?
接下来
请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01
什么是赡养义务?
答: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因此,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包括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02
子女可以因父母再婚而拒绝履行
赡养义务吗?
答:不可以。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因此,即使父母离婚后再婚、户口外迁等,均不影响子女赡养义务的承担。
03
继子女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答:区分情形。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此,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需对继父或继母承担赡养义务。
04
孙子女、外孙子女
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答:区分情形。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因此,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法律要件为:
1.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05
养子女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答:需要。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此外,该法第1118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因此,养子女也需向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在特定条件下仍需向养父母给付生活费。
06
子女可以通过协议约定
免除赡养义务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因此,在老年人同意的情况下,子女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承担的多少、承担的方式进行约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某个或几个子女的赡养义务。赡养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约定免除。
07
赡养费如何计算?
答:赡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等必要费用,数额一般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生育子女情况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在给付赡养费的同时,赡养人应当更加注重对被赡养人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08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4条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可以通过上述规定进行维权,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
不常看望老人违法,是真的吗?
答:是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常回家看看”原本就是子女应该做的事情,如今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法律对回家探望父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常回家看看”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
10
拒绝赡养、扶养老人
有哪些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6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大家共同携手,关注和回应老人们的精神需求,多几句问候,常回家看看。人间最美桑榆晚,最是夕阳红满天。